11月17日,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《青海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的通知。
文件指出,本细则适用于省内报国家或省级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、审批、实施、调整及监督管理等工作。
规划总规模超过1000万吨/年的煤炭矿区,其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(省能源局)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;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/年及以下的煤炭矿区,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市(州)发展改革委(能源局)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规划总规模超过1000万吨/年的煤炭矿区,其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(省能源局)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,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;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/年及以下的煤炭矿区,其总体规划由市(州)发展改革委(能源局)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,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,由省发展改革委(省能源局)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备案。
全文如下:
关于印发《青海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各市州发展改革委(能源局):
为规范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,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,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,加强规划管理,根据《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),研究制定《青海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。
附件:青海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
青海省发展改革委
2025年8月5日
附件: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青海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的通知.pdf
附件:青海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(印发稿).docx